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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分别以书面通知和通讯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5月8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黄惠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重新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原制度同时废止。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现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制定时间较长,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和修改,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重点对各细则“职责权限”、“决策程序”等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对董事会进行换届。经公司控股股东国投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冯越先生、刘静女士、包跃基先生、戴登安先生、绳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对董事会进行换届。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郑晓明女士、刘松先生、王宏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刘松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郑晓明女士、王宏峰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支持和监督作用,参照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6万元人民币(含税)。其所涉及的个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国投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冯越先生、刘静女士、包跃基先生、戴登安先生、绳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郑晓明女士、刘松先生、王宏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分别、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郑晓明女士、王宏峰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述董事候选人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成员选举通过后,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义务和职责。
1.冯越,男,1988年5月出生,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15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金融与财务)专业,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团队投资经理、投资团队总监、投资团队执行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兼任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国丰生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爱游戏体育网、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投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隆平生物技术(海南)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国锐生科有限公司董事、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冯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上述已披露信息外,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刘静,女,1988年1月生,党员,管理学硕士,会计师、资产评估师。2012年7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会计专业,获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二部项目经理,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审计评估管理岗、运营管理部审计评估管理岗、财务会计部副总裁、财务会计部总监、财务会计部执行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执行总经理。现任国投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兰考县青青草原牧业有限公司监事、隆平生物技术(海南)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国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蒙羊牧业(兴安)有限公司监事。
刘静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除上述已披露信息外,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包跃基,男,1985年1月出生,党员,工学硕士,经济师。2010年7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历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团队副总裁、管理团队执行副总经理、项目管理部执行副总经理,期间兼任宁夏兴昊永胜盐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宁夏好水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投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河北欧耐机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兰考五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林集团张掖金象种业有限公司董事、杭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隆平生物技术(海南)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国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国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粮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包跃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上述已披露信息外,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4.戴登安,男,1973年6月生,党员,大专文化,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历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百大乐普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兼任四川天豫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戴登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5.绳纬,男,1982年1月生,工商管理硕士,党员,工程师、政工师。历任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团委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工会副主席。现任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兼任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曾荣获合肥市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绳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上述已披露信息外,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1.郑晓明,女,1982年4月生,党员,植物学博士,研究员。2010年7月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学专业,获植物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现任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三亚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家南繁研究院种质资源研究员。
郑晓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刘松,男,1978年4月出生,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2005年7月毕业于法国南特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获管理学硕士学位;2006年7月毕业于法国佩皮尼昂大学金融专业,获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玛泽咨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任天健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伙人、总经理,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王宏峰,男,1976年6月出生,党员,法学学士。1999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理办主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办副主任,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高级法务经理,北京一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经理,北京城建北方德远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总裁助理。现任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审计风控管理中心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王宏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办理上述章程变更涉及的工商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本次《公司章程》中相关修订条款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内容为准。
声明人郑晓明作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提名为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如否,请详细说明:截至该声明签署日,本人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声明人刘松作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提名为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声明人王宏峰作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提名为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如否,请详细说明:截至该声明签署日,本人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爱游戏app下载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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