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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局于月下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依然存在征纳信息不对称、电算化控税、查税能力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税系统的信息化管税水平和反偷税能力,省局定于近期开展全省国税系统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清查备案及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近年来,随着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普及,在推进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和账务管理模式变革的同时,对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加强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既是税务机关全面了解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掌握会计核算软件数据路径和账务处理方式,及时发现企业通过软件做假账、账外账等偷税手段的重要措施,也是积极拓展先进科学技术和税收业务的融合度,努力提升信息技术部门作用,锻造一支高素质的现代电子稽查队伍,培养一批同时掌握好电算会计、信息技术和税务稽查等知识的复合型信息技术管税人才的有效途径。
(2)《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使用类)(详见附件3)。由纳税人按照要求填写报备类型、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关内容、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来源(应提供购买合同复印件)、操作系统类型及版本号、数据库类型及版本号、存储设备连接类型及存储方式、软件备份方式及备份策略、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3)会计核算软件安装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对于通用型会计核算软件,要求纳税人提供软件安装程序的刻录复制盘和授权License;对于软件安装程序中设置安装口令的,纳税人应随同安装程序提供安装口令;对于从非正常渠道取得的会计核算软件,要求纳税人提供软件安装程序的刻录复制盘;对于纳税人定制或自行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在提交软件安装程序的同时,还应提交数据字典,开发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纳税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时,应由纳税人与开发商、经销商联系取得资料。
除了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报备资料及内容要求报送本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开发、销售类)(详见附件4)。纳税人应按照要求填写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信息,并随同提交会计核算软件的安装程序、使用说明书、数据字典、开发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税务部门指定的相关资料。
(2)从事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填写报送《会计核算软件销售企业客户资料单》(详见附件5)。
3.纳税人无法按期呈报上述备案资料时,应填写《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延误说明单》(详见附件6),详细说明无法报备资料的名称、原因和相关改进措施,并随同其他报备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4.本通知中所指会计核算软件包括财务管理软件和经营管理软件,其中,财务核算软件主要是指专门用于财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经营管理软件主要是指用于记录、核算、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如:进销存系统、ERP系统、MIS系统、收银类软件系统(含税控和非税控类)。
1.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备案。
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但未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按照湘国税函〔2009〕82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报备义务的纳税人,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后,已报备内容可不再重复报备。
2.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后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当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升级、改版、变更等事项时,应自发生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其开发、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符合《GB/T 19581-2004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的统一数据接口。
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当其开发、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首次卖出或发生改版、升级、变更等情况时,应在每月征期结束前,将上月会计核算软件的相关资料,作为当月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报送上月销售的客户详细资料。
5.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在做好日常报备的同时,还应履行临时报备义务,并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在信息中心增设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岗,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的报备资料,并统一录入《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由省局信息中心组织开发,5月全省推广上线)。在清查备案期间,该项工作由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配合,需在大厅值守;待备案工作转入常态管理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值守地点和方式。
2.税收管理员应负责检查、督促纳税人履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清查备案工作开始之前,各地要组织基层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告知纳税人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会计核算软件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负责指导纳税人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备资料;清查备案工作结束之后,税收管理员应通过查询《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掌握辖区内纳税人备案登记情况,发现纳税人未履行报备制度的,应督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待备案工作转入常态管理后,税收管理员应在每月5日之前,通过查询《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掌握辖区内纳税人备案登记情况,发现纳税人未履行报备制度的,应督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税收管理员还应在日常管理中,深入企业,可使用便携式报备审核软件(由省局信息中心组织开发),对纳税人报备的会计核算软件名称、软件类型、软件版本、系统功能等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发现与纳税人报备资料不符、不全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更改、完善报备资料。
3.资料归档。纳税人报备后,信息中心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岗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报备资料传递到相关的税源管理部门。
(1)《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使用类)、《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开发、销售类)、《会计核算软件销售企业客户资料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延误说明单》以及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方法等由税源管理部门按“一户式”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2)会计核算软件安装程序、使用说明书、数据字典等相关技术类报备资料由信息中心专人专柜,统一管理。
4.加强对备案资料的保密管理。所有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资料均为涉密资料,遵循“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总体原则。
(1)严禁擅自将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资料挪作他用,或是转借(让)给工作无关人员。
(2)对备案资料的查阅需经保管科室负责人授权,履行查阅登记手续,标明查阅内容。
(一)各地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看待本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清醒认识本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精力,确保本项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
(二)各地要组织和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报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信息中心、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要做好有关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宣传、辅导。以市州为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本项工作中各类宣传资料(致纳税人的一封信)、表证单书的印制、发放。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各阶段工作要求可参见《湖南省国税系统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凡未按规定报送会计核算软件的,或报送的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必须告知纳税人按照要求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不按要求申报备案或虚假申报备案的纳税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整个清理工作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
(三)各地要严格审核纳税人报备的会计核算软件信息,确保录入《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的数据正确、完整、有效。省局信息中心将在清查工作结束后,统一对系统录入数据进行后台数据质量考核,并对各地录入数据质量情况全省通报,将数据质量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优秀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四)各市州局要在备案清查工作结束之后,按照省局要求,对备案及分析工作进行总结回顾,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就后续日常备案工作的开展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同时,各市州局要以本次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清查工作为契机,健全备案工作相关管理机制,强化备案制度的落实到位,推动全省国税系统信息技术管税能力和电算化控税能力的全面提升。
(五)各地在备案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疑惑,请及时将问题汇总后,由各地信息中心通过集中运维工作平台报告省局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局将通过集中运维工作平台统一解答。
(一)主要目标。针对目前纳税人会计电算化发展迅猛,核算软件种类繁多,科技逃税屡有发生,税收监管相对落后的问题,通过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全面了解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深入分析会计核算软件数据路径和账务处理方式,掌控企业真实财务经营状况,有利于发现企业通过软件做假账、账外账等偷税行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工作。
(二)总体原则。在前期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构建“以企业报备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干部素质为依托,以税源控管为目的”的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8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10〕131号)
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迅速成立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省局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成员如下:
本项工作由信息中心牵头,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政策法规处、教育处配合开展。各处室具体职责如下:
1.信息中心:牵头组织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监督工作进度,考核工作质量;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组织开发《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制定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归档所需软、硬件环境、存储介质等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对会计核算软件的代码研究、数据分析和技术建模;负责组织研发、试点和推广电子稽查取证分析系统;负责组织对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2.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协助开展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参与制定工作方案,监督工作进度,考核工作质量;参与指导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参与开发《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业务需求;参与制定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归档所需业务规范;参与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分析和业务模型的建立,并提供相关业务需求。
3.稽查局:参与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分析和业务模型的建立,提供相关业务需求;负责组织试点选案、推广电子稽查取证分析系统,提供相关业务支持;负责组织对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4.货物和劳务税处:参与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分析和业务模型的建立,提供相关业务需求。
5.所得税处:参与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分析和业务模型的建立,提供相关业务需求。
6.政策法规处:负责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政策性解释;负责对整个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实施过程提供相关法律支持;负责向总局统一提交备案及分析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建议。
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将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为依托,将备案及分析工作的范围从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向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拓展,将备案及分析工作的内容从软件资料向软件实体拓展,将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重点从传统的备案情况登记向备案软件和财务数据分析转移,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报备。纳税人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10〕131号)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资料。
(二)税务机关受理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岗人员,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的报备资料,并统一录入《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该项工作由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三)备案资料归档。纳税人报备后,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岗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等传递到相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对会计核算软件安装程序、使用说明书、数据字典等相关技术类报备资料由信息中心专人专柜,统一管理。
(四)备案工作监控。税收管理员应负责检查、督促纳税人履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并对未按规定报送会计核算软件的,或报送的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予以处罚。
(五)备案资料分析。通过对《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录入信息的初步分析,得到目前纳税人使用的财务软件清单,从中选取若干纳税人广泛使用、代表性较广的会计核算软件会计电算化,掌握该软件的功能、数据字典、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等。
1.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在《GB/T 19581-2004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的基础上,负责制定标准化的财务数据结构和技术接口,建立数据转换机制,将纳税人使用的各类会计核算软件中不一致的后台数据结构统一转化为税务方制定的标准化财务数据结构,为T-DEC系统提供统一的数据基础平台。
2.基于统一的财务数据基础平台,进一步完善T-DEC系统中各类数据分析、稽查指标模型。
(七)开发便携式报备审核软件。省局信息中心组织开发便携式报备审核软件,满足税源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工作需要,重点加强对纳税人销售收入、抵扣税额、税前扣除的审核。该软件载体采用USB等便携式存储介质,方便税收管理员随身携带,并可提供和T-DEC系统一致的数据接口,从纳税人处取得的相关审核数据应能导入T-DEC系统中。
(八)开展技能培训。为适应后期试点选案和全面推广工作开展的需要,省、市两级将分别组织举办有针对性的会计核算软件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国税机关的稽查人员、征管人员、技术人员等。通过培训,使税务人员可熟练掌握各类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审核软件、T-DEC系统中各类数据分析、稽查指标模型的操作和使用。
1.由稽查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确定试点企业,通过企业报送、现场取证、网络传输等方式,取得企业真实财务数据的备份,导入T-DEC系统中并转换为标准化的财务数据结构;
2.利用T-DEC系统中各类电子稽查、数据分析模型,进行财务数据比对、分析,发现纳税人的涉税疑点和线索,出具疑点报告,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应的数据分析依据。
1.以市州为单位,各地要对本项工作进行总结回顾,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就后续工作的开展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省局将在年终进行总结评比,树立典型,对在本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中流于形式、疏于管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工作中违规、违法者给予相应处罚。
2.加强日常备案管理。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建立健全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工作机制,在信息中心备案受理环节严格把关,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软件的登记备案爱游戏官方,做好报备资料的归档管理。
3.全面推广T-DEC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T-DEC系统,在此基础上,要同步推进对尚未分析的各类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字典、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的研究,并结合电子取证分析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T-DEC系统中各类数据分析、稽查指标模型。
1.各地要组织和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就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做好有关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宣传、辅导。
2.信息中心组织开发《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系统作为网上办税厅内网平台子模块,可为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提供包括报备信息录入、通用查询、报备信息分析等功能。
1.各地要组织和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受理、审核、录入并归档纳税人报备资料,做好对备案工作的监控管理。
2.省局信息中心将在全面清理阶段结束后,统一对系统录入数据进行后台数据质量考核,予以通报,并将数据质量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优秀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工作机制,我省拟于近期开展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清查备案工作。现特将本项工作相关事项告知如下,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谢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10〕131号)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3)会计核算软件安装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对于通用型会计核算软件,要求纳税人提供软件安装程序的刻录复制盘和授权License;对于软件安装程序中设置安装口令的,纳税人应随同安装程序提供安装口令;对于从非正常渠道取得的会计核算软件,要求纳税人提供软件安装程序的刻录复制盘;对于纳税人定制或自行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在提交软件安装程序的同时,还应提交数据字典,开发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纳税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时,应由纳税人与开发商、经销商联系取得资料。
除了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报备资料及内容要求报送本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开发、销售类),并随同提交开发、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安装程序、使用说明书、数据字典、开发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税务部门指定的相关资料。
(2)从事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还应填写报送《会计核算软件销售企业客户资料单》。
3.纳税人无法按期呈报上述备案资料时,应填写《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延误说明单》,详细说明无法报备资料的名称、原因和相关改进措施,并随同其他报备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4.本通知中所指会计核算软件包括财务管理软件和经营管理软件,其中,财务核算软件主要是专门用于财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经营管理软件主要是用于记录、核算、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如:进销存系统、ERP系统、MIS系统、收银类软件系统(含税控和非税控类)。
1.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备案。
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但未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按照湘国税函〔2009〕82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报备义务的纳税人,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后,已报备内容可不再重复报备。
2.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后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当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升级、改版、变更等事项时,应自发生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当其开发、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首次卖出或发生改版、升级、变更等情况时,应在每月征期结束前,将上月会计核算软件的相关资料,作为当月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报送上月销售的客户详细资料。
5.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在做好日常报备的同时,还应履行临时报备义务,并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会计核算软件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相关资料需经信息中心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岗(设于办税大厅)审核。
(二)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报备情况将纳入纳税信誉评定范围,并对不按要求申报备案或虚假申报备案的纳税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
1)通用类:□ 软件安装程序(复制盘) □ 软件说明书(电子版)□ 授权License□ 安装口令
2)定制类:□ 软件安装程序(复制盘) □ 软件说明书(电子版)□ 数据字典
3)自行开发类:□ 软件安装程序(复制盘) □ 软件说明书(电子版)□ 数据字典
(1)本表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含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报备使用;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后,但未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报备,请填写1-15项信息;
(3)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后,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前报备,请填写1-20项信息;
(4)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升级、改版、变更等报备,请按照变更信息填写本表。
(1)《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由税源管理部门按“一户式”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2)会计核算软件安装程序、使用说明书、数据字典等相关技术类报备资料由信息中心专人专柜,统一管理。
□软件安装程序(复制盘) □ 软件说明书(电子版)□ 授权License□ 安装口令
(2)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在每月征期结束前,将上月首次卖出或发生改版、升级、变更等会计核算软件的相关资料,作为当月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在做好日常报备的同时,还应履行临时报备义务,并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报送会计核算软件等相关备案资料。
(1)《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由税源管理部门按“一户式”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2)会计核算软件安装程序、使用说明书、数据字典等相关技术类报备资料由信息中心专人专柜,统一管理。
填表说明:1、从事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请在每月征期结束前,将上月销售的客户详细资料,作为当月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客户资料单表格部分亦可按照此格式的报送电子表格,电子表格的文件形式为xls文件,文件名的格式为“纳税人识别号T申报时间(年4位月2位)”。如纳税人识别号为00,2010年4月份申报的客户资料的电子表格的名称为00T201004.xls
填报说明:纳税人无法按期呈报上述备案资料时,请填写《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延误说明单》,详细说明无法报备资料的名称、原因和相关改进措施,并随同其他报备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报备。